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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為海外僱員擔任擔保人時,了解各項費用的分攤方式對於確保符合澳洲移民法規至關重要。擔保人與申請人必須清楚了解適用於僱主擔保簽證流程各階段的法律要求。
根據雇主擔保簽證途徑的規定,成本分攤須符合相關法律及監管要求。若擔保方與簽證申請人之間成本分攤不當,可能構成違反擔保義務,包括未經授權的費用報銷、薪資扣減或附帶協議等情形。
本指南說明雇主必須負擔哪些簽證贊助費用、哪些雇主贊助簽證的費用可透過協議分攤,以及根據《移民條例》,雇主不得採取哪些行為。
大多數由雇主贊助的安排通常遵循三個步驟:
每個步驟都會為贊助方產生相關記錄及報告要求。此程序架構適用於所有僱主贊助的移民途徑,包括「需求技能」(第482類)簽證框架。
《移民規例》第 2.87 條限制了擔保人追討某些費用的行為。該條文規定僱主不得追討、轉嫁或採取任何可能導致他人須承擔特定擔保費用的行動。因此,擔保僱主必須支付規定的擔保費用,且不得進行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費用轉嫁安排。
根據僱主贊助框架,以下費用類別屬僱主必須負擔的強制性支出:
在適用情況下,申請成為標準商業擔保人須繳納規定的政府費用。內政部通常將與 SID(第 482 子類)計劃相關的標準商業擔保申請費用列為 420 澳元。此費用屬於《移民規例》所規定的擔保費用的一部分。
僱主必須負擔提名申請的費用及相關提名費。就SID 482簽證而言,公佈的收費表通常列明提名費為330澳元。此項提名費屬於政府收費項目,由僱主支付。這些提名申請及相關政府費用構成強制性贊助費用,僱主須全權負責。
SAF 徵費是一項強制性培訓供款,須由僱主在提名階段繳納,並與「澳洲技能基金」掛鉤。對於許多擔保人而言,若年度營業額低於 1,000 萬澳元,SAF 徵費為每擔保年度 1,200 澳元;若年度營業額達 1,000 萬澳元或以上,則為每擔保年度 1,800 澳元。 SAF徵費必須由僱主直接繳納,不得向簽證申請人或任何其他方追討。
與僱用海外勞工相關的招募及廣告費用屬於僱主成本。僱主不得直接或透過薪資扣繳機制,將招募及廣告費用轉嫁或向受僱工人追討。
若企業為擔保或提名申請聘請專業顧問,相關費用應由僱主承擔。這包括法律費用,以及移民代理因擔保及提名工作所收取的費用。與擔保或提名相關的移民代理費用必須由僱主承擔,不得向簽證申請人追討。
以下費用不被歸類為強制性贊助費用,可由簽證申請人自行支付,或由僱主在作為僱傭方案的一部分時支付。類似的費用分攤原則同樣適用於永久性僱主贊助途徑,包括僱主提名計劃(186類)。在技術僱主贊助地區計劃下,亦可能適用類似的考量因素。
簽證申請費通常由申請人自行負擔,不過部分由僱主擔保的企業會選擇將簽證申請費列為協商後的僱傭福利之一。截至 2025 年 7 月 1 日,內政部列出的 SID(482 子類)計畫主申請人的基本簽證申請費為 3,210 澳元。
此項費用屬於簽證申請應繳納的政府費用之一。若僱主選擇代繳簽證申請費,應明確將此列為酌情福利,且不得向簽證申請人追討該筆費用。
英語測驗、技能評估及警方背景調查的費用,通常由簽證申請人作為簽證申請程序的一部分自行負擔。僱主可酌情分擔部分費用。此類分擔應載明於僱傭協議中,且不得向簽證申請人追討。
體檢及文件翻譯費用通常視為個人簽證申請費用,由簽證申請人自行負擔。
對於臨時簽證持有人,以及某些永久簽證的情況,通常要求具備足夠的健康保險,且這筆費用通常由簽證申請人自行負擔。這一點對於持有僱主擔保簽證的人士尤為重要。僱主可能會將健康保險或搬遷支援(例如臨時住宿)作為更廣泛的僱傭方案的一部分,提供給受擔保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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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禁令概述了雇主在根據雇主贊助簽證安排分攤費用時,不得採取的行為。
僱主不得將與擔保批准、提名申請或 SAF 徵費相關的費用轉嫁給受僱員。第 2.87 條規定,擔保人不得將上述擔保費用轉嫁給受擔保的僱員。
不得利用薪資扣款、薪資抵銷及「追回」條款,向受贊助員工追討贊助費用。即使勞工同意,該協議亦不得凌駕於移民費用規定之上。贊助方亦應避免向勞工收取為履行贊助義務而進行的合規及監控活動所產生的費用。
若雇主違反規定,可能面臨贊助方處分,且根據雇主贊助簽證安排為勞工提供贊助的雇主,亦可能遭受重大罰款。企業若違反贊助費用義務,每項違規行為最高可被處以 396,000 澳元的民事罰款。
在較嚴重的情況下,違反規定可能構成刑事罪行,視乎違規情況而定,潛在刑罰包括最高兩年監禁。
以下提示反映了在雇主贊助簽證安排中管理成本分攤的常見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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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必須支付強制性的僱主擔保費用,包括擔保批准費、提名申請相關費用、招募及廣告開支、僱主為擔保及提名工作支付的專業服務費,以及「澳洲技能基金」(Skilling Australians Fund),即與該基金相關的「澳洲技能基金徵費」(SAF levy)。
不。僱主不得就《規例》第 2.87 條禁止轉嫁的費用尋求補償,包括與提名申請、提名費用項目及「澳洲技能基金」(即 SAF 徵費)相關的費用。
除非僱主選擇將該費用納入僱傭協議中予以負擔,否則簽證申請人通常須自行承擔個人簽證申請相關費用,例如無犯罪紀錄證明及體檢費用,以及簽證申請費。
招聘及廣告費用屬於僱主成本,不得向僱員追討。追討此類費用將違反《移民規例》中的贊助費用規定。
贊助方可能面臨的制裁及法院處罰可能相當嚴厲。根據《移民法》及相關執法條款,企業每違反一次贊助費用義務,最高可被處以 396,000 澳元的民事罰款。在嚴重情況下,違規行為在特定情況下亦可能導致刑事責任。
在僱主贊助的簽證途徑下,明確的費用分攤是法律規定。僱主須支付強制性的贊助費用,包括標準商業贊助費、提名申請費、招聘費用、相關專業服務費(如法律費用)以及SAF徵費。簽證申請人則需自行負擔個人簽證申請相關費用,除非僱主選擇就某些與簽證相關的費用提供額外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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