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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移民条例》附表3规定了针对特定签证申请人的附加要求:若申请人仅持有过渡签证或其他非实质性签证,或在申请有效伴侣签证时属于澳大利亚境内非法居留的非公民,则须满足这些附加条件。根据附表3豁免条款,内政部可根据个案情况酌情豁免这些标准,前提是签证申请人能提供充分理由并附有证据支持其新签证申请。 以下是关于附件3及豁免条款的全面指南。
附表3通常适用于在提交伴侣签证申请时未持有实质性签证的境内伴侣签证申请人。该签证申请人可能持有刑事司法签证、过渡签证或保护签证,也可能没有合法居留许可。附表3规定了申请人必须满足的进一步要求和严格时限,方可获得签证。
这些附件三标准的核心目的在于评估申请人的签证历史,并判定其是否曾试图规范自身签证状态。这些规定旨在阻止非公民在澳大利亚非法滞留,或使其相对于成功满足签证申请要求的其他申请人获得不公平优势。
附表3主要适用于在最后一份实质性签证失效后提交伴侣签证申请、从而成为非法居留者的个人。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未遵守先前签证条件或长期非法滞留澳大利亚的非实质性签证或过渡签证持有人。
当申请人的先前实质性签证已过期时,可适用附表3。内政部将评估签证状态、规范情况的努力程度,以及是否存在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延误。
附件3适用于刑事司法或执法签证,移民局将据此评估您的签证记录、法庭事项及移民法遵守情况。
非法滞留且未持有有效澳大利亚签证的非公民,须依据《附表3》申请境内伴侣签证,并可能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特殊情况以申请《附表3》豁免。
若您当前的实质性签证已过期且未申请续签,则您的伴侣签证申请将适用《附表3》规定。内政部将评估您签证过期后的滞留时长及未提交新签证申请的原因,据此判定是否存在符合人道主义豁免条件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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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标准是技术性指导原则,适用于您在持有过渡签证或其他非实质性签证期间申请伴侣签证的情况。
第3001条涉及时间要求,规定您必须在原实质性签证到期后申请新签证。逾期申请(通常为28天)即构成违反第3001条规定,移民局可酌情予以豁免。
准则3002规定,申请人必须在最后一次有效签证到期后12个月内申请后续签证,且须持有刑事司法类或实质性签证,或系非法入境澳大利亚者。
第3003号标准适用于未持有效许可进入澳大利亚的非法入境者。此类人员必须满足若干条件。
非法进入澳大利亚且未持有实质性签证的申请人,必须满足第3004项标准下的以下要求。
第三类豁免允许非法签证申请人或非实质性签证持有人在境内停留期间提交实质性签证申请,前提是其满足所有严格条件。
令人信服的理由是指可能构成豁免依据的特殊情况,包括:
“非本人所能控制的因素”是指申请人因非自身过错而导致其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滞留该国的情况。
第三类警告信表明第三类标准适用,并要求您在截止日期前提交材料,说明签证历史原因,并提供关系证明及困难证明。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清晰的陈述及佐证材料,确保移民局获得所有评估所需的相关信息。
若您能提供一份法定声明,详细说明自身情况及悔过之意,同时提交证明您曾诚实遵守上次签证要求的文件,以及关系稳定的证据,即可豁免第三类要求。
在存在充分理由且申请人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豁免请求的情况下,该部门可酌情豁免附表三的规定。
若您在澳大利亚的豁免申请未获批准,移民局可能同时拒绝您的伴侣签证申请。不过您可在21至28天内向行政上诉法庭(AAT/ART)申诉以维护自身权益。有时申请人可能需要离开澳大利亚,并考虑申请境外伴侣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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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豁免是指,即使您因令人信服且值得同情的理由未能满足第三类严格要求,只要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移民局仍可酌情批准您的伴侣签证申请。
是的,即使您是非法居留者,仍可申请境内伴侣签证(子类820/801),但必须满足附表3所列的严格要求。
授予第三类豁免的充分理由包括:涉及澳大利亚籍子女、重大困难、严重健康状况、不可抗力因素以及深厚的社区联系。
尽管感情破裂本身可能不足以构成充分理由,但若分离导致严重的情感或实际困难——尤其是涉及澳大利亚籍子女或长期社会联系时——则可作为豁免依据。
被拒绝的豁免申请可能立即导致签证被拒签或撤销。不过,您可在21至28天内向行政上诉法庭(AAT/ART)提出申诉。
不。仅无实质性签证的申请人、非法居留的非公民,或曾持特定非实质性签证者,才需满足《附表3》的标准。持有有效签证或已实质性遵守签证条件的申请人通常不受影响。
仔细阅读警告信并注意截止日期。准备一份详细陈述,说明您的签证历史、所遭受的困难或任何不可抗力因素,并附上相关文件和医疗报告(如有)。建议就您的回应事宜咨询注册移民代理或澳大利亚律师。
第三类豁免涉及复杂的法律标准,若未充分处理可能导致申请被拒。澳大利亚移民律师可就伴侣签证的第三类要求提供详尽建议。请联系我们的团队,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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