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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在岸伴侣签证的令人信服和/或值得同情的情况(AAT FOI 文件)

高级律师 - 高级澳大利亚移民律师
发布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
|
修改于:
2026年7月17日
伙伴和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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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
修改于: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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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9 月 19 日
修改于:
2026年7月17日
目录

要点总结

  • 《1994年移民条例》附表3对未持有实质性签证的境内伴侣签证申请人设定了额外标准。
  • 如有充分理由,部长可豁免附表3所列的标准,尽管“充分”和“人道”这两个术语在法律中并未作定义。
  • 决策者会根据具体情况逐案评估充分理由,并综合考虑截至决策时点的所有情况。
  • 此处适用较高门槛,要求存在足以使决策者强烈倾向于特定结果的情形。
  • 决策者在评估《附表3》豁免申请时,无需考虑国际义务或条约。
  • 行政复审法庭(ART)于2024年10月取代了行政上诉法庭(AAT),但AAT此前关于附表3豁免的指导意见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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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钟阅读

在岸上申请合作伙伴签证时,一般建议申请人持有当前的实质性签证。然而,根据《1994 年移民法规》(澳大利亚联邦),如果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不是实质性签证的持有者(即申请人是非法非公民或过渡性签证的持有者),如果他们满足 附表 3 的标准,仍有资格获得伴侣签证。 如果满足条件,该附表将对申请人提出其伴侣签证申请设定时限。

然而,对于许多潜在申请人来说,附表 3 中规定的标准可能难以满足。不过,根据附表 3,部长有权在确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的情况下免除这些标准。

2023 年 2 月 17 日,根据澳大利亚的信息自由计划,澳大利亚行政上诉法庭公布了与在岸合伙人签证申请有关的迫不得已情况的解释和应用指南。

本博文将概述行政上诉法庭提供的关于何时可以免除附表 3 要求的信息。但是,如果申请人需要有关附表 3 情况的具体信息、量身定制的建议或协助,请立即联系澳大利亚移民律师,他们可以代表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和代理服务。

申请人应了解,2024 年 10 月,澳大利亚的上诉和复审程序发生了重大变革,引入了行政复议法庭 (ART),取代了之前的行政上诉法庭 (AAT)。这一变革旨在简化决策过程,提高申请人寻求移民决定复审的便利性。尽管行政复议法庭目前继续开展其前身行政上诉法庭的工作,但行政上诉法庭提供的信息仍有助于了解与附表 3 豁免申请相关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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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3 要求

根据附表 3,除非得到部长的豁免,否则潜在的岸上合伙人签证申请人将需要

  • 外交(955 子类别)签证持有者,或作为特殊目的签证持有者,是 SOFA 成员或其受抚养人,并符合标准 3002 
  • 满足标准 3001、3003 和 3004

标准 3001: 

  • 在非法入境或逾期居留后 28 天内提出申请

标准 3002: 

  • 在非法入境或逾期居留后 12 个月内提出申请

标准 3003: 

  • 申请人因其无法控制的因素而成为非法入境者,且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向其颁发签证,申请人遵守了其前一次签证的条件,且申请人有权获得另一次签证,申请人打算遵守新签证的任何条件,且申请人的上一次签证不附带不得继续逗留的条件

标准 3004: 

  • 申请人非法进入澳大利亚,且随后未获得实质性签证;由于申请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申请人不是实质性签证的持有者;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批准签证;申请人已基本遵守之前签证的条件;签证申请人本应有权获得后续签证;申请人打算遵守新签证的任何条件;如果申请人的上一次签证不附带不得再次逗留的条件

这些要求对任何申请者来说都是难以满足的,因此,申请者往往会试图证明他们有令人信服的情况,不需要满足这些标准。

两位女性澳大利亚移民律师
澳大利亚移民律师

令人信服和/或值得同情的情况 "的一般原则

在《移民法》或《移民条例》中,尽管 "强制 "和 "同情 "这两个词对具体要求的执行至关重要,但它们并没有具体的定义。因此,这需要部长和/或法庭根据上下文逐一考虑,并参考短语使用的背景和短语所在条款的目的。在考虑申请人的情况时,必须考虑到他们的所有情况

使用 "强制 "一词是要求相关决策者出于道义上的需要而要求或迫使其得出特定的结 论。而使用 "同情 "一词,则表示相关决策者对申请人的处境表示同情或怜悯。 虽然这两个词经常一起使用以达到累积效果,但它们并不一定要一起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考虑另一个词。因此,在提到 "迫使 "时,情况必须是这样的:决策者被极大地说服而得出某种观点。

因此,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相关决策者似乎都必须达到很高的门槛才能放弃附表 3 的要求。

岸上合伙人签证的豁免

如前所述,如果部长认为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则可以免除繁琐的附表 3 标准。 

这一豁免的目的是承认申请人可能会遭受一些困难,从而导致申请人在申请伙伴签证时应留在澳大利亚境内,而不是被迫离开。移民部指导决策者考虑申请人在澳大利亚成为非法移民的原因,以及哪些情况是他们无法控制的。 因此,决策者应努力考虑申请人的所有相关情况,包括递交申请时直至做出决定时可获得的信息。只要在做出决定之前存在理由,这些理由就会被视为相关的考虑因素,用于确定是否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放弃各种标准。

虽然我们认识到,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关系的固有特征(如关系持续的时间或关系是否真 实),无法认定存在令人信服的情况,但仍应根据具体情况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评估。此外,决策者在评估是否存在令人信服的情况时,应亲自了解情况,并真正考虑所有论点和证据。 

决策者在考虑附表 3 豁免的令人信服的理由时,无须考虑国际义务或条约。

归根结底,决策者不应忽视向其提出的确凿理由,并应牢记豁免的目的是避免让特定申请人陷入必须离开澳大利亚才能申请伴侣签证的困境。

与澳大利亚移民律师合作

正如《移民条例》中所提到的以及法庭所讨论的,没有实质性签证的申请人如果在陆上申请伴侣签证,有可能免除附表 3 的要求。虽然上述信息对任何在申请时可能受附表 3 约束的申请人都有帮助,但澳大利亚移民律师在帮助申请人应对这一复杂的法律情况方面拥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为确保申请人在申请豁免附表 3 要求时获得最大的成功机会,申请人应联系澳大利亚移民律师,该律师将致力于为申请人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申请人应联系澳大利亚移民律师,由其代表申请人提出有力的理由,以确保申请人在申请豁免附表 3 要求时获得最大的成功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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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古拉斯·梅林先生

尼克拥有15年美国法律和公共行政领域的从业经验,随后又从事了5年澳大利亚移民法实务工作,因此作为一名澳大利亚移民律师,他具备深厚的跨司法管辖区法律专业知识。

尼克拥有佛罗里达州立大学政治学文学学士学位(2000年)、圣托马斯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2004年)以及佛罗里达州立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2007年)。 他自2006年起成为佛罗里达州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起成为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律师协会会员,在2021年迁居墨尔本前已建立起杰出的国际法律职业生涯。

在拉筹伯大学和法律学院完成澳大利亚法律学业后,他于2022年获得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授予的澳大利亚律师资格。随后,他获得了执业律师编号5513285,并以此从事移民法领域的执业工作。他是维多利亚州律师协会的会员。

尼克就各类移民事务提供专业指导。由于他本人也曾亲身经历过移民流程,因此不仅具备专业知识,还能真切理解客户在整个过程中所经历的一切。

尼克为全国各地的客户提供服务,包括墨尔本、悉尼、布里斯班、珀斯和阿德莱德,并提供全面的支持。  

他曾在行政复审法庭(ART)的审理程序中代理客户,将法庭辩护经验运用到复杂且存在争议的移民事务中。

工作之余,尼克喜欢阅读、旅行,以及探索墨尔本的咖啡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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